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清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18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