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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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27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敏愛手工技藝促進協會兼法定代理 王祥瑞 被上訴人哈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俊傑
鄭婉屏 上訴人與哈印國際有限公司、鄭婉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上訴人應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6個月,並移除網路上刊登之內容以回復被上訴人名譽等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而上訴人應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6個月,並移除網路上刊登之內容以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9,000元(計算式:4,500×2=9,000元)。另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0元(1,500元+90,000元=10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