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24號聲請人 葉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24號聲請人 葉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秀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