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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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因被告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99年度中交簡字第9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