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被告丙○○被告甲○○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