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秀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秀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8年6月30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6、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份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等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檢察官於108年6月30日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6、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見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36號卷第77頁、本院卷第15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7年8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3184號卷第95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自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其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部分,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內含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數量│├────────┼──┤│含有第二級毒品甲│1袋││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