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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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陳浚紘

被告 趙欽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7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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