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浚紘 被告 趙欽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7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法官張明儀法官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