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告 張許完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2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