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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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31號
原告 張許完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2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