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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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 楊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譽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其敗訴之原起訴聲明第4項提起上訴,而該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494元(見花簡卷第123至125頁),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