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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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錢淑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抬頭錯誤,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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