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錢淑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因抬頭錯誤,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