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鄭慈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叁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5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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