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詹順發 訴訟代理人 詹椀淇 被告 王俊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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