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陳微宗 被告 劉楚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