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段俊秀 被告 林素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原案號: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素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欣怡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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