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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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雲 即 賴正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正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0,842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