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林致平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昌仁 被告 林瑞廷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 律師被告 林瑞祺
林瑞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被繼承人 林材煋劉玉竹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父親林材煋於民國92年8月26日死亡,遺有不動產及存款,當時全體繼承人未就其遺留之不動產協議分配,僅將存款及孳息交由兩造母親劉玉竹單獨繼承使用。嗣被繼承人劉玉竹於101年7月6日死亡,遺有不動產及存款,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材煋、劉玉竹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被繼承人劉玉竹繼承自被繼承人林材煋之遺產,亦應由兩造再轉繼承,故本件被繼承人林材煋、劉玉竹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兩造繼承、再轉繼承,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現因兩造對遺產分割方式各持己見,無法達成共識,爰請求就附表所列遺產為裁判分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林瑞雪:希望分割由被告林瑞廷分得新竹縣○○鄉○○段117、117-1、118-2、118-4、166地號、新別段1137地號等土地及新竹縣○○鄉○○000巷0弄00號房屋;由被告林瑞祺分得新竹縣○○鄉○○段○○○○號土地;由被告林瑞雪分得新竹縣○○鄉○○段○○○○號、赤柯寮段26、
53、54、55、56、57地號等土地及新竹縣芎林鄉農會定期存款新臺幣(下同)3,094,826元、芎林郵局活存390,848元、定存100萬元及利息;由原告取得其餘遺產。但對於先將遺產中之不動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存款按應繼分比例各自領取分配額亦表同意。
(二)被告林瑞廷: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中之不動產,維持分別共有,並按應繼分比例各自領取分得之存款。被繼承人劉玉竹留有價值不菲的黃金戒子、項鍊、飾物及金條,待查知上開物品去處後再另行處理。爰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林瑞祺表示對於兩造之分割分案均無意見,請求依法分割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父母即被繼承人林材煋、劉玉竹分別於92年8月26日、101年7月6日死亡,被繼承人林材煋死亡時,其繼承人為配偶劉玉竹、子女林致平、林瑞廷、林瑞祺及林瑞雪,應繼分為各5分之1;嗣被繼承人劉玉竹亡故,其繼承人則為兩造,應繼分各為4分之1,而劉玉竹繼承自林材煋之遺產,再由兩造繼承各20分之1,故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每人之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不計入遺產稅總額證明書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被告就此未予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既不能協議決定如本件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方法,且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
(三)次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亦同此見解)。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四)本院斟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為使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發揮經濟效益,認應分割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取得,維持分別共有,俾利各繼承人間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尋求不動產之最大經濟價值,活化不動產之利用;另附表一所示之存款,依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分割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爰裁判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筑尹附表一:被繼承人林材煋、劉玉竹遺產內容及其分割方法┌──┬───────┬───┬─────┬─────────┐│編號│項目│權利範│面積或金額│分割方式││││圍│(金額均為││││││新台幣)││├──┼───────┼───┼─────┼─────────┤│1│新竹縣芎林鄉文│全部│1813.61平│分割由兩造按應繼分│││昌段174地號土││方公尺│比例各4分之1取得,│││地│││維持分別共有。│├──┼───────┼───┼─────┼─────────┤│2│新竹縣芎林鄉文│全部│160.15平方│同上│││昌段175地號土││公尺││││地││││├──┼───────┼───┼─────┼─────────┤│3│新竹縣芎林鄉廣│2分之1│15.97平方│同上│││福段117地號土││公尺││││地││││├──┼───────┼───┼─────┼─────────┤│4│新竹縣芎林鄉廣│2分之1│9.55平方公│同上│││福段117-1地號││尺││││土地││││├──┼───────┼───┼─────┼─────────┤│5│新竹縣芎林鄉廣│全部│46.53平方│同上│││福段118-2地號││公尺││││土地││││├──┼───────┼───┼─────┼─────────┤│6│新竹縣芎林鄉廣│全部│66.85平方│同上│││福段118-4地號││公尺││││土地││││├──┼───────┼───┼─────┼─────────┤│7│新竹縣芎林鄉廣│全部│92.35平方│同上│││福段166地號土││公尺││││地││││├──┼───────┼───┼─────┼─────────┤│8│新竹縣芎林鄉赤│全部│6344.1平方│同上│││柯寮段26地號土││公尺││││地││││├──┼───────┼───┼─────┼─────────┤│9│新竹縣芎林鄉赤│全部│3454.92平│同上│││柯寮段53地號土││方公尺││││地││││├──┼───────┼───┼─────┼─────────┤│10│新竹縣芎林鄉赤│全部│3793.67平│同上│││柯寮段54地號土││方公尺││││地││││├──┼───────┼───┼─────┼─────────┤│11│新竹縣芎林鄉赤│5分之4│2283.76平│同上│││柯寮段55地號土││方公尺││││地││││├──┼───────┼───┼─────┼─────────┤│12│新竹縣芎林鄉赤│5分之4│267.1平方│同上│││柯寮段56地號土││公尺││││地││││├──┼───────┼───┼─────┼─────────┤│13│新竹縣芎林鄉赤│全部│1245.55平│同上│││柯寮段57地號土││方公尺││││地││││├──┼───────┼───┼─────┼─────────┤│14│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520.29平方│同上│││柯寮段438地號│3│公尺││││土地││││├──┼───────┼───┼─────┼─────────┤│15│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280.6平方│同上│││柯寮段454地號│3│公尺││││土地││││├──┼───────┼───┼─────┼─────────┤│16│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254.1平方│同上│││柯寮段455地號│3│公尺││││土地││││├──┼───────┼───┼─────┼─────────┤│17│新竹縣芎林鄉赤│4分之1│17.11平方│同上│││柯寮段457地號││公尺││││土地││││├──┼───────┼───┼─────┼─────────┤│18│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273.9平方│同上│││柯寮段458地號│3│公尺││││土地││││├──┼───────┼───┼─────┼─────────┤│19│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4746.9平方│同上│││柯寮段459地號│3│公尺││││土地││││├──┼───────┼───┼─────┼─────────┤│20│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724.1平方│同上│││柯寮段460地號│3│公尺││││土地││││├──┼───────┼───┼─────┼─────────┤│21│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204.1平方│同上│││柯寮段461地號│3│公尺││││土地││││├──┼───────┼───┼─────┼─────────┤│22│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5309.11平│同上│││柯寮段462地號│3│方公尺││││土地││││├──┼───────┼───┼─────┼─────────┤│23│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1789.09平│同上│││柯寮段463地號│3│方公尺││││土地││││├──┼───────┼───┼─────┼─────────┤│24│新竹縣芎林鄉赤│4分之1│3967.1平方│同上│││柯寮段464地號││公尺││││土地││││├──┼───────┼───┼─────┼─────────┤│25│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10103.64平│同上│││柯寮段465地號│3│方公尺││││土地││││├──┼───────┼───┼─────┼─────────┤│26│新竹縣芎林鄉赤│4分之1│68.1平方公│同上│││柯寮段466地號││尺││││土地││││├──┼───────┼───┼─────┼─────────┤│27│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308.87平方│同上│││柯寮段468地號│3│公尺││││土地││││├──┼───────┼───┼─────┼─────────┤│28│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200.1平方│同上│││柯寮段470地號│3│公尺││││土地││││├──┼───────┼───┼─────┼─────────┤│29│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80.11平方│同上│││柯寮段478地號│3│公尺││││土地││││├──┼───────┼───┼─────┼─────────┤│30│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156.29平方│同上│││柯寮段627地號│3│公尺││││土地││││├──┼───────┼───┼─────┼─────────┤│31│新竹縣芎林鄉赤│12分之│4249.1平方│同上│││柯寮段628地號│3│公尺││││土地││││├──┼───────┼───┼─────┼─────────┤│32│新竹縣芎林鄉新│20分之│777.09平方│同上│││別段1137地號土│12│公尺││││地││││├──┼───────┼───┼─────┼─────────┤│33│新竹縣芎林鄉新│20分之│559.21平方│同上│││別段1143地號土│12│公尺││││地││││││││││├──┼───────┼───┼─────┼─────────┤│34│新竹縣芎林鄉文│全部│253.5平方│同上│││山路490巷1弄││公尺││││16號房屋││││├──┼───────┼───┼─────┼─────────┤│35│新竹縣芎林鄉中│全部│87.9平方公│同上│││坑村9鄰赤柯寮││尺││││13號房屋││││├──┼───────┼───┼─────┼─────────┤│36│新竹縣芎林鄉農││3,094,826│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會定期存款及孳││元│所示應繼分比例取得│││息(被繼承人劉│││。各繼承人得自行向│││玉竹)│││該金融機構領取。│├──┼───────┼───┼─────┼─────────┤│37│芎林郵局活期存││390,848元│同上│││款及孳息(被繼││││││承人劉玉竹)││││├──┼───────┼───┼─────┼─────────┤│38│芎林郵局定期存││100萬元│同上│││款及孳息(被繼││││││承人劉玉竹)││││└──┴───────┴───┴─────┴─────────┘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林致平│4分之1│├──────┼─────┤│林瑞廷│4分之1│├──────┼─────┤│林瑞祺│4分之1│├──────┼─────┤│林瑞雪│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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