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告右丞實業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8萬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