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 許峮銀 (原名 許嫚容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陳姚華
陳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