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蔡采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嘉芳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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