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王韻惠
嚴煜銘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法定代理人 余昭俊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3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