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丁瑞龍
相 對 人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丁瑞龍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竟將名下
汽車靠行登記予大豐交通有限公司,為請求大豐交通有限公
司塗銷車籍登記並將該汽車回復登記予丁瑞龍之狀態,爰聲
請調解等語。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及登記址
,均於109年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丁瑞龍
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大豐交通有限公司則具狀
表明不願調解,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
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