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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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裁定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0月12日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已裁定減刑如附表編號1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