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上訴人 陳善濠
陳平洋 黃士銘 陳國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星 、 陳慶堡 、 陳慶鐘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12,331元,應繳裁判費669,02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謝宗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