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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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 戴妤庭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戴妤庭經本院民事庭於100年11月30日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自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戴妤庭名下除其牌照號碼LQ7-062、2002年7月份出廠車齡近10年之光陽重型機車外,別無其他財產,且系爭重型機車幾無殘值;另債務人之配偶 林合信 僅對第三人杰力企業有限公司有出資額新台幣230,000元(此尚未扣除負債),而若欲行使此部分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恐須透過訴訟方式為之且考量有限公司之出資額變價不易,應可認無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實益,而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此有債務人及其配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等附卷可佐。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另行調查債務人自開始清算起迄今有無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並應將已扣押於第三人處之款項作為清算財團予以分配。而本件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100年12月23日於第三人有根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退保,並自101年2月14日始於第三人連園特殊印刷有限公司辦理加保,此有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之更生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故可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權人等已不得對其強制執行扣薪,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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