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加興
陳美月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蔡俊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1,924元,應繳裁判費為9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