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1號債權人 陳廖碧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優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玖拾萬元?若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因與所附存證信函內容不符)㈢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