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聖閔 即吉民五金工業社間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