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24號
原告乙○○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及借提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另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現原告因案在雲林監獄執行中,本院認為有借提到庭之必要,借提費用5,800元,應由原告預繳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