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1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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