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