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炳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4年4月30日花檢秀辛114執聲他191字第114901006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林炳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就其附表(下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年6月確定,聲明異議人向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將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為一組合(下稱甲組合)、附表一編號5至8與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各罪為另一組合(下稱乙組合),分別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114年4月30日花檢秀辛114執聲他191字第1149010065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惟檢察官當初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未說明附表一、二之分組方式對伊是否不利,有違照料義務。嗣伊發現如此分組對伊甚為不利,但執行書記官表示若不同意,定應執行刑就會被擱置,伊不得已才簽名同意。伊應有權利撤回原同意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改依伊主張之甲組合、乙組合的分組方式聲請定應執行刑,如此可將販賣毒品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重罪分為同組,始符合公平及罪責相當原則,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上開否准重新定刑聲請之執行指揮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為不當。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066號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徵系爭裁定已經確定,已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當初定應執行刑時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例外情形。又依聲明異議人主張之重組方式,甲組合可定執行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至10月(甲組合各罪宣告刑之加總雖為1年,但曾定刑10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乙組合可定執行刑之範圍則為有期徒刑9年至30年(其上限已逾30年,以30年計)。是依其主張之分組方式,接續執行之上限為30年10月(即甲組合之10月+乙組合之30年),與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目前依系爭裁定指揮接續執行結果(30年)相較,非必然更有利於聲明異議人,難認客觀上係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的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的必要。
㈡又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護其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請求權後,雖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任意撤回請求,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經證明其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屬實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均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若非聲明異議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無從向法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至於聲明異議人當初是基於何動機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係聲明異議人內心之想法,外人難以知悉,自無許其於系爭裁定結果不符期望後,任意撤回請求之理。是聲明異議意旨謂其有權撤回系爭裁定之定刑請求,請檢察官依其分組方式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云云,尚非可採。
四、綜上,系爭裁定,既經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否准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核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一:受刑人林炳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3年12月下旬之某日時許
104年2月6日
104年2月24日14時20分採尿前26小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31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7月15日
104年7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花簡字第181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年7月13日
104年8月4日
104年8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20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4年2月24日14時20分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103年11月前某日
104年6月1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17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度重訴字第8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04年7月15日
106年2月17日
106年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4年8月4日
106年6月29日
106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7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日
104年5月、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85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17日
107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6月29日
107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88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附表二:受刑人林炳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3日18時
104年11月3日20時
105年8月1日1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9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20日
106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11日
106年5月11日
107年8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6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87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0日18時20分許
105年8月25日15時許
105年7月27及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69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27日
107年1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8月23日
107年8月23日
107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699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編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12及13日
105年8月25日
104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10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107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0、14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108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編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新臺幣150,000元
犯罪日期
104年12月3日
105年8月初某日某時許至105年8月27日
105年6月間至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緝續字第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花蓮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107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7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108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備 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