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秋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忠
被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6,040元(即確認本票債權部分為221,400元
,併計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之144,640元,合計共366,04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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