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67號
原 告 秋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忠
被 告 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6,040元(即確認本票債權部分為221,400元
,併計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之144,640元,合計共366,04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