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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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九七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