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在利用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最高法院87年度臺附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原告與被告間之刑事訴訟案件根本未經起訴繫屬於法院,即無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存在得以使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時第一審法院即應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
2條第1項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所述被告甲○○犯侵占罪(如附件),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緝字第1236號偵查中,於本件附帶民事案件提起時,即民國97年11月12日時並無任何被告侵占刑事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顯不合法,均應予駁回。原告如欲就已繫屬於本院刑事庭之案件(97年度審易字第187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自刑案繫屬後向本院刑事庭為之,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