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執聲沒字第574號、97執字第10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固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因被告之籍設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依戶籍址傳喚或拘提被告,故以傳票送達至被告自行呈報之桃園縣○○鄉○○村○○街○○○巷○○號居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桃園縣龜山鄉並無該地址,亦無預留空號之列管項,故傳喚無著,有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97年10月28日桃龜戶字第0970006203號函1紙在卷可按。又聲請人再以傳票送達至被告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之居所,通知被告於97年8月16日上午11時15分到案執行,前開傳票獲被告之其同居人收受,以為送達。聲請人再於97年8月20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居所拘提被告,惟均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8,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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