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毛重壹點叁公克,淨重零點伍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重零點捌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 李朝煜 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1.3公克,淨重0.55公克)及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9公克)尚未處理,且海洛因、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初步以化學呈色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74110號鑑定書
1件存卷可參。復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9日、CH/2007/9127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且上開扣案安非他命1包原含袋毛重0.9公克,然經取樣鑑析用罄0.013公克,含袋驗餘重0.887公克。是除鑑析用罄部分外,聲請意旨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1.3公克,淨重0.55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9公克,含袋驗餘重0.887公克)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