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74號
聲請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度催字第5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遠亮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建弘證券投│廣福證券投資│D0-00-000000-0│1張│1000│││資信託股份│信託基金││││││有限公司│││││├──┼─────┼──────┼───────┼────┼───┤│2│建弘證券投│廣福證券投資│D0-00-000000-0│1張│1000│││資信託股份│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