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94年度除字第2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5│ 許雪琴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23,400元│93年11月30日│PQ0000000│9││││有限公司五洲分庫│││││└──┴─────────┴────────┴─────────┴───────────┴────────┴────────────┘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