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39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京華庭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華庭園管理委員會、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所欲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台端 原民國99年10月8日聲請狀請求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後又於99年10月18日具狀擴張請求15年之利息,請速釋明台端所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15年係如何計算而來)
二、請於具狀時註明台端之連絡電話,以利案件進行。
三、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