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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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他人之自小客車擋風玻璃貳面、引擎蓋、前車門、車窗玻璃肆面,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犯罪方法更正為持「地上拾起之磚頭及鐵鎚一把」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聲請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作案用之鐵鎚一把,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確為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