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傅世豪 被告 陳稘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事實及理由均爰引本案起訴書(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6674號起訴書)。爰依法請求被告陳稘蒲賠償不能工作損失新臺幣(下同)2萬1,600元(計算式:2,700元×8日=2萬1,600元)、醫療費1,4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共計5萬5,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陳稘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稘蒲被訴請求損害賠償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宜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