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87號原告 王瀞儀 被告 張雲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關於原告部分,業於民國112年8月17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087號判決諭知無罪(即該判決之附表一編號6)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