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鄭超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立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鐘雄
陳呂華娟 呂華苑 呂榮鑑
一、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陳呂華娟、呂華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呂榮鑑就前項一、之金額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限額內,與債務人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盧鐘雄、陳呂華娟、呂華苑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