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丙○○
戊○○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上許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原告丙○○、戊○○、甲○○委任原告丁○○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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