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識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城簡字第89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65,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