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小字第9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9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通 譯 邱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本
金柒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鸝稻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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