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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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4月確定,並於93年1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9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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