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搶奪、竊盜、偽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竊盜、偽證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6月、3月確定,並於93年4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4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