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3月確定,並於93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