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告 廖淨芬 被告 林澈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0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法官蕭淳元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